关于小车租赁合同条款的问题
租车,发生事故后,除了赔误工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之外,还要赔贬值费,合同上有一条,就是发生事故后,应赔偿车辆原值的30%的贬值费。
从各网站,及别处了解的就是,贬值费应该按照车辆实际损失(修理费)的20-30%收取,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
请问各位大虾,那条原值的30%贬值费,可否视为显失公平的条款,申请撤销? 顶知道的说说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是否显失公平,不好界定。小心驾驶为上。 价值才5万多的车(二手价格),找我索赔2万多折旧费,车子在4S店维修,你说是不是公平呢?
如果事情解决不好,我会在长汀网上公布这商家的名称,让大家少上奸商的当。 普及法律知识。。。 小心,没事最好 要叫律师帮忙 个人同意楼主的观点为,事故损失有大小、不应该一律按“应赔偿车辆原值的30%的贬值费。”
1、在签合同之前要仔细看清主要条款,不认同的“霸王”条款可以提出更改,不然可不签字。
2、现在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只能走法律途径。 应该按照车辆现有价值赔偿 ,不应该是原有价值。打个比方一辆车买的时候是十万难道被你开了2年 3年还能值10万吗?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其实最公平的是根据司法鉴定的贬值额度来定,但是一般的车行实际操作是按照车损的20-30%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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