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地税 发表于 2013-7-1 17: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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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请问我公司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的,应缴纳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则应缴纳营业税。4、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5、财产所有权人死亡,其出租的财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您好,个人所得税法在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是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若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产生的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待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后,由财产的产权人缴纳个人所得税6、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7、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答:您好,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6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除本项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巴黎恋人摄影 发表于 2013-7-1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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