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下各涉税事项办税指南
1、设立登记(三证合一)一、业务概述
(一)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三)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四)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规定的规范文书填报、申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企业按照工商登记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五、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注: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它纳税人按照原设立登记流程办理税务登记。
六、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环节
1.设立登记岗人员根据“三证合一管理平台”发送的待完善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完成该纳税人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录入。
2.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完成税种登记。
(二)后续环节
1.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任务,税务分局(所)长按照税源管理要求将接收的纳税人分配给相应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收后主要办理以下内容:
(1)根据纳税人实际的经营范围,审核其税种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并予以修正。
(2)通知纳税人办理社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2.税务分局(所)长对新登记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变更登记(三证合一)
一、业务概述
(一)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二)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它信息发生变更,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登记信息变更,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规定的规范文书填报、申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企业自上述信息发生变化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五、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环节
根据纳税人的变更信息及时更新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二)后续环节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提醒后,进行相应的税源管理措施调整。 3、注销清算(三证合一)
一、业务概述
(一)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
(二)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规定的规范文书填报、申请。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必报备注处理方式采集方式1
《**注销登记申请书》1是 留存原件采集影像2
《清税申报表》1否 不采集3
发票专用章1否
有购票记录的提供不采集4
《发票领用簿》1否
有购票记录的提供5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1否
有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的提供6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审计)报告》1否
有委托代理的提供采集影像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企业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
五、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具《清税证明》
六、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准确的,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清税申报相关信息,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交纳税人。
2.资料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贴条形码后转下一环节。
3.资料归档
将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依条形码进行审核(有无缺漏、顺序不一等),无误后进行资料扫描、分类归档。
(二)后续环节
1.案头审核
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任务,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主要调阅、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进行清税申报(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是否结清应缴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是否作验旧、缴销处理;
(4)是否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5)清算资产的处理及完税情况;
(6)有无未结案件。
2.清税结算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或未清税结算的,税务分局(所)应派员进行各项税费的清算,有必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可合并进户执法),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如属总机构纳税人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一并进行清税结算。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后需补(退)税款、滞纳金的,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自行申报的,根据清税结算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执行,结清应补(退)税费款。
有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
3.核准
通过以上审核,对核准注销清税申请的,税收管理员、税务分局(所)长、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分别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注销清税信息及意见,经核准后,制作《清税证明》送达纳税人。
4.资料归档
送达资料由窗口提交资料扫描岗扫描、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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