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后拒不执行如何处理
案情:2014年11月20日,黄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做生意,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黄某不还,王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6年3月25日达成调解:王某同意将利息降低,黄某同意在两个月内还本付息。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黄某仍不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日法院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查封黄某名下大型货车一辆。后黄某擅自将该货车转移他处隐匿,致法院无法实施拍卖。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黄某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涉罪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情形下,拒不执行调解书不构成犯罪,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就可能涉罪。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单纯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执行调解书没有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2月14日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虽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有财产履行内容的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解释》规定: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裁定。本案中,由于调解书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所以黄某刚开始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义务的行为确实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作为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约定或规定义务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确实存在立法缺陷,有待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应打破目前保护范围过窄现状,对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实施平等保护,可考虑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以刑法惩戒为坚强后盾,强力维护法律权威,助推执行难问题的依法破解。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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