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与养父母“反目成仇”
28年前一个夏日的傍晚,夕阳西下,彩霞缤纷,一对年轻夫妇饭后散步,在乡卫生院的院墙外捡到一个男婴。他们用善良和爱心拯救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把孩子抱回家养大成人。不料,随着孩子的长大,夫妇俩和孩子的关系越闹越僵,以致成了仇家,先后两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2017年3月8日,吕海洋、葛玉翠夫妇对来家中回访的法官说:“二毛从小就不听话,没少让我们操心,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也不会这么做……”吕海洋还说:“我们给过他机会,也给了他生活的技能,让他学驾驶、学装潢,他可以在外独立了。”那么,这对善良的养父母为什么变得如此决绝呢?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无法弥合的矛盾?1
散步拾到婴儿 寄养亲戚家中
1989年6月24日晚上,沭阳县西南岗乡供销社职工吕海洋、葛玉翠像往常一样,晚饭后到街上散步。
“咦,那是什么?”当他俩走到乡医院墙头外的小路上时,前边一团白色的东西突然映入了吕海洋的眼帘。走近一看,是个白袄包着的婴儿。夫妻二人四处张望了一会,没有其他人。葛玉翠将孩子抱在怀中一看:“秀秀他爸,还是个男孩哩,咱们抱回去养着吧。”
“你说得轻巧,咱俩才30多岁,已经有了两个闺女了,再抱养一个,生活困难不说,违反了计生政策,单位还不把咱们开除了。”吕海洋坚决不同意。
“那也不能让孩子躺在这里饿死冻死,先抱回家再说。”葛玉翠说。
他俩将孩子抱回家中,经商量,决定先将小孩送到葛玉翠的三姐葛玉兰家,让亲戚帮着抚养一阵再说。
第二天一早,葛玉翠抱着捡来的婴儿,丈夫骑着自行车带着她,直奔40公里开外的葛玉兰家。
盛夏,骄阳似火,吕海洋骑着自行车在坑坑洼洼的乡村土路上颠簸,汗流满面,上衣湿透,中午才到亲戚家中。葛玉翠向三姐说明捡来孩子的经过以及难以抚养的原因,说想先把孩子放在她家代为抚养,等以后有机会再把孩子接回去。
“我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经常头晕,我只能先帮你们暂时带着。”葛玉兰说。
一个多月后,由于葛玉兰生病住院,其家人打电话给葛玉翠,让她来领回去。葛玉翠经和丈夫商量,决定再把孩子送到葛玉翠的二姐葛玉芳家抚养。
葛玉芳出嫁在离家一百多里的邻县农村,生养一个儿子,乳名叫大毛,葛玉翠将小孩抱来后,葛玉芳称呼孩子为二毛。二毛在葛玉芳家一直长到4岁,才由葛玉翠领回。
从亲戚家接回二毛后,吕海洋、葛玉翠夫妇一直将孩子放在身边抚养,对外一直宣称二毛是亲戚家的孩子。
转眼三年过去了,二毛到了上学的年龄,吕海洋将二毛送到本乡小学报名入学,取名吕亮。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就在吕亮上小学二年级时,因调皮捣蛋,经常与小同学打架,被学生家长找上门来。一次,吕海洋为他淘气的事生气打他时,吕亮说:“我不是你们亲生的,你们才打我骂我的!”此言一出,吓了吕海洋一跳,就问他是哪个说的,吕亮说人家都这么说。又有一次,吕亮趴在桌上写下“吕海洋不是我爸爸,葛玉翠不是我妈妈。”吕海洋发现后,赶紧将纸条收起来。
看来孩子的身世是瞒不住了。吕海洋想到,如不及时将孩子转学,让单位知道后会影响他们夫妻前途不说,也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影响今后家庭生活。出于种种考虑,他和妻子商量后决定搬家。夫妻拿出家中多年积蓄,在邻乡的镇上盖了三层楼房,将吕亮转到外地上学。后来,因供销社经营不景气,他们夫妻双双下岗,在乡镇街上做起了服装生意。
以后十几年中,吕海洋、葛玉翠夫妻有喜有忧,喜的是生意兴隆,家中渐渐富了起来,忧的是儿子吕亮不争气,在校不好好读书,数次转学之后,念到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不念了,也不回家,在外四处流浪。养父母为此伤透了心。
2
因闹家庭矛盾 父子对簿公堂
2013年春天,吕亮到了结婚年龄,吕海洋夫妇又忙着为吕亮张罗婚事。婚后,吕亮夫妻有了自己的孩子。
2014年春节前夕,吕亮同妻子闹矛盾,妻子气愤之下带着孩子返回娘家长期不归。大年初一这天早上,吕海洋对吕亮说:“去把你老婆孩子接回家,过年了别让人家看笑话。”
吕亮在父母的劝说下,骑着摩托车来到妻子家中。不料,不但没有接回老婆孩子,还和妻子及其家人打了起来。更没想到,他刚回家不大一会,他妻子和妻子的家人尾随而来,与他的母亲、姐姐发生厮打。吕亮上前拉架,推搡自己的父母,派出所民警前来调查处理时,他又说是他妈先动的手,让民警把他妈抓起来。
此后,吕亮和父母、姐姐产生了隔阂,关系越闹越僵,有一次因和母亲吵架,被父亲吕海洋狠揍一顿,性格叛逆的吕亮自此离家出走,不但与妻子断绝关系,也与父母家人不再联系。
眼见自己拾回来的孩子养成了“白眼狼”,吕海洋、葛玉翠夫妇伤心至极。2015年4月,吕海洋、葛玉翠夫妇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吕亮的收养关系。吕海洋、葛玉翠夫妇诉称,在1989年6月24日捡到一弃婴,收养并取名吕亮。二人将被告吕亮抚养成人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可是被告与他们之间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被告迁出他们所建的房屋,被告拒不迁出。现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迁出原告房屋。
在庭审中,被告吕亮辩称:矛盾的起因是我和我妻子打架,我妻子家人来到我家,与我妈和我大姐扭打在一起,我爸妈从此对我有了怨恨,把气都撒到我的头上来了。为了不让父母伤心,我与我妻子如今已经不来往了。
吕亮又说,我爸妈说我不是他们亲生的,是拾来的,但是我自己不知道,只是听人说,我想,即使我是拾来的,二老已经抚养我20多年,我以后要好好报答他们的恩情。我们虽然吵闹,但是还有感情,不能说断就断了。吕亮边说边抹泪:“我可以写下保证书,我现在搞装潢每月有6000多元收入,每月给二老2000元。”
吕海洋却说:“被告现在说这话,我也不需要,我也不承认。”
葛玉翠也说:“被告见了我就像见了仇人一样,在家里胡闹还报警抓我,叫他媳妇一家来打我。”
吕海洋又说:“你说你在外打工一天挣二百多元,结果却养不起自己的老婆孩子,把孩子丢给我们老两口,一个多星期不见面。我们夫妻年纪大了,没有能力带小孩,后来我们把小孩送到派出所,让派出所找你们,在派出所的干涉下你们才将小孩带走,就因这事,你就和我们吵闹,搞得全家不得安宁。”
吕亮极力为自己辩解:“你们不关心我,我在家里得不到温暖,如果你们真心不要我了,我就走。”
3
形成事实收养 未予解除关系
案件审理阶段,主审法官问二原告是否需要考虑一下撤回起诉时,二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并让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捡拾并收养被告的事实发生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在收养法实施之前,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对收养关系作如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二原告和被告于1989年共同生活至今,已有26年,二原告申请5名亲友到庭作证,证明双方以父母与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沭阳法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以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表示双方仍有感情,并表示会尽其后面的时间来赡养二原告,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之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采取一定措施改善双方关系,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矛盾的成因、双方态度,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尚未恶化至需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度,对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予维持,原、被告均应珍惜亲情,努力改善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
2015年6月15日,沭阳县法院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二十余年收养 再诉解除关系
然而,法院判决维持吕海洋、葛玉翠与吕亮之间的收养关系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吕亮回家后,既不思过,也未向养父母认错,反而认为是养父母心狠、绝情,让他在街坊四邻面前抬不起头来,因此,更加仇视养父母,平日对养父母不理不睬,白天在外打工,夜晚酗酒、赌博不归家,将打工挣的钱败光后,又向家里要钱。“遭到拒绝后,他打伤我的右眼和左肋,还拿出菜刀要砍我。”吕海洋气愤地说。
更让吕海洋夫妇伤心的是,2016年年初吕海洋生病住院时,久未回家的吕亮去医院抢走了8000元住院费,然后更换了电话号码,从此断了联系。吕海洋夫妇彻底绝望了,2016年6月,再次诉至沭阳法院,要求解除与吕亮的事实收养关系,并令吕亮迁出原告居住的房屋。
之后,沭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审判长向原告询问在上次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有无改善时,原告吕海洋回答:“一切还是不行,自那以后,被告回过一次家,以我的名义到处骗钱,回家后对我们不理不睬,现在又走了,还说过一年回来收拾我们。他平常一直不在家,和我们没有相处。”
到庭的证人高效松、李广利等也证言:被告现在已不喊原告“爸爸妈妈”了,多次当面和背后辱骂原告,已没有父母子女的情分了。被告和原告争吵时,曾报警处理过几次,也没有调解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维持了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现二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并且态度坚决,被告长期未与二原告联系,同时,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漠视收养关系的存续,现二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涉案的房屋是二原告建设,现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吕海洋、葛玉翠与被告吕亮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吕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这是一起关系人情和法理的判决,说句实话,我们心情也很沉重。”谈起这个案件,沭阳县法院耿圩法庭庭长王霞说,从接到起诉开始,法院就一直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希望促成双方和解。说到底,养父母毕竟和孩子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能做一家人,原本是他们的缘分。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王霞解释,吕海洋夫妇与被告吕亮在生活期间因家庭纠纷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双方关系恶化,原告吕海洋夫妇收养被告吕亮的行为发生于收养法(1992年4月1日)施行之前,双方之间已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吕海洋夫妇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该予以支持。
案后余思
从法律层面来讲,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子女就不再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不再享受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就本案来讲,原告吕海洋夫妇收养被告吕亮后,供其吃穿、成长、成家,付出了精神及物质上的双重力量,已尽到了抚养责任。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论是亲子还是收养关系,回报父母、赡养老人都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这起案件留给了人们一些思考。中国自古流传着“羔羊跪乳”“乌鸦反哺”的故事,都是在教育人们要孝顺父母,知恩图报。然而,身为养子的吕亮面对养父母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仅不思回报,还多次与养父母闹矛盾,惹养父母生气,甚至离家出走,对养父母不理不睬,与养父母断绝联系,不尽任何赡养义务,以致让养父母寒心和绝望。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薄?老人的白发清泪,两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无奈与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值得学习 看来收养孩子一点保障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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