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难取名 发表于 2017-7-7 15:48:00

因辞职拖欠工资,告到劳动局有用吗?

在飞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了三个月班,受不了拖欠工资就提出辞职,老板故意刁难,拖着不批,说你想走就不放你走,拖你一个月(按正常手续走有工资,直接有人没工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望大神指点。

毛料意 发表于 2017-7-7 16:11:33

按中国法律,必须是有用的。但有时候地方特色比法大。祝你好运!

ctren 发表于 2017-7-7 16:14:00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复杂的单纯 发表于 2017-7-7 16:16:00

可以告到劳动局。
不过告了也没啥用,你懂的

好难取名 发表于 2017-7-7 22:51:01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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