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
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案件,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的穿山甲甲片1500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起亚牌轿车从缅甸甘拜地返回中国云南省腾冲市,途经甘拜地寨子脚公路边时看到一名缅甸男子出售穿山甲甲片,陈某即产生购买回家药用的想法,遂与缅甸男子商量让其将1500克穿山甲甲片送入中国云南省腾冲市黑泥塘寨子边交易,自己则驾驶起亚牌轿车通过黑泥塘联检大楼入境,在黑泥塘路边被告人陈某以4760元向缅甸男子购买穿山甲甲片1500克,交易完成后,陈某将穿山甲甲片放在副驾驶位的脚垫上,当车行驶至云南省腾冲市猴桥镇腾密公路猴桥镇东村社区普勒寨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收购的1500克动物制品系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的混合甲片,中华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00克穿山甲甲片至少来自4只穿山甲,价值5344元。
腾冲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陈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非法买卖运输野生保护动物属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该罪。(来源于: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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