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素告 发表于 2024-3-31 00:01:06

长汀这个公司卖假药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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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汀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长汀县**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长汀县**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  住所(住址):长汀县汀州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35262219**********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长汀县**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兽药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4款兽药产品,分别是:(1)麻杏石甘片4盒+13瓶,产品标称:麻杏石甘片,规格:0.25g/片,包装:60片/瓶×30瓶/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00405173,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230901/20230923,有效期至:202508,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2)恩诺沙星片4盒+28瓶,产品标称:恩诺沙星片,规格:5mg/片,包装:塑料瓶装100片/瓶×30瓶/盒,批准文号:兽药字200401293,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23601/20230603,有效期至:202505,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现场扫描查询此2款兽药产品的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系统出现提示“该码尚未在追溯系统中入库”。(3)马来酸氯苯那敏片4盒+23瓶,产品标称: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规格:4mg,包装塑料瓶装100片/瓶,批准文号:兽药字200421037,生产批号:23100702,生产日期:20231008,有效期至:20251007,标称生产企业: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吉他霉素片5盒+5瓶,产品标称:吉他霉素片,规格:5mg(0.5万单位),包装:塑料瓶装60片/瓶,批准文号:兽药字200421130,生产批号:23090902,生产日期:20230910,有效期至:20250909,标称生产企业: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现场扫描查询此2款兽药产品的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系统出现提示“追溯码不正确”。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兽药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异地保存于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涉案产品标称的厂家和生产企业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和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发出产品确认函,要求对相关产品是否为该公司生产,作出明确回复。其中“麻杏石甘片”、“恩诺沙星片”标称的厂家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于1月6日回函,确认该2款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另“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吉他霉素片”标称的厂家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1月10日回函,也确认该2款产品非该公司生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以上4款兽药产品均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3年11月份,当事人向一个自驾车销售兽药的人员采购了4款兽药产品,其中“麻杏石甘片”采购5盒,一盒有30瓶,采购价是1.2元/瓶,;“恩诺沙星片”采购5盒,一盒有30瓶,采购价是1.5元/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采购5盒,一盒有30瓶,采购价是1元/瓶;“吉他霉素片”采购6盒,一盒有30瓶,采购价是1.5元/瓶,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的“麻杏石甘片”已销售17瓶,销售价是2元/瓶,“恩诺沙星片”已销售2瓶,销售价是2.5元/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已销售7瓶,销售价是2.5元/瓶,“吉他霉素片”已销售25瓶,销售价是2元/瓶,综上,以上4款涉案兽药的总货值为141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兽药的违法所得为106.5元。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并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二: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涉案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扫描结果截图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原件1份;北海吉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回函原件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原件1份;广西博白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回函原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调查询问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于2024年2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案件分析讨论后,形成了处理意见。于2024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汀农(兽药)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参照《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不含渔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龙农规〔2023〕2号)序号137中之规定:“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为轻微;处罚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好、数量少、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经营的涉案兽药:麻杏石甘片4盒+13瓶、恩诺沙星片4盒+28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4盒+23瓶、吉他霉素片5盒+5瓶。(待省厅下达销毁通知后集中统一销毁);

  二、没收违法所得106.5元;

  三、处罚款2961元(货值金额1410元的2.1倍)。

  以上罚没款合计306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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