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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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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汕头来自: 广东汕头
-->最高法专家韩玟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具体司法实践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国内著名婚姻法专家、“婚姻法解释三”参与起草专家韩玫,应邀在市中院举行了一场专题讲座,详细解说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分析了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部分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民”改“行”
韩玫指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如今,“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自己未亲自到场登记等情况,有时还会出现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有误的情形,今后这类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出现瑕疵的情况,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再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解释三中的“可以”并非“一定”
“婚姻法解释三”在亲子关系推定、房屋赠予、婚前一方买房离婚时归属等问题上,多处使用“可以推定”、“可以判决”,对此韩玫认为,这里的“可以”并非“一定”。
如亲子关系推定上,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韩玫举了两个实际发生的相反例子,男方抛弃了已经怀孕的女方,一种是女方生养小孩后,因为经济困难,想通过诉讼、亲子鉴定等途径,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男方不愿意鉴定。一种是女方生养小孩后,重新组织了家庭且关系和睦,孩子与继父也非常融洽。前男友得知情况后,出于种种目的,想通过诉讼、亲子鉴定等途径要回亲生子女,而女方明确表示反对。
韩玫认为,针对前一种情况,如女方提供了必要证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而对后一种情况,就算男方提供了必要证据,法院也不“一定”需要就此推定亲子关系。
任何一种立法或解释都应注重公平正义,婚姻法及解释在适用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官审理案件不能脱离实际
在讲座中,韩玫多次提到,法律条文和解释是法院审判工作者的参考和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员、合议庭都不能机械照办,要充分考虑案情实际。
“解释三”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要求两种情况。现实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双方既然分割财产,感情必然受损,不如直接离婚了事。
韩玫认为,事实未必如此,比如出现第四条第二种情况“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有时双方夫妻感情未必破裂,只是对如何医治产生分歧。而且如果诉讼离婚,一般周期较长,等手续办完后,患重大疾病者是否在世都难说,这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对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不要“好心办坏事”,判令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通讯员  仲苑  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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