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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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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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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内蒙古呼伦贝尔来自: 内蒙古呼伦贝尔
下面是我针对湖南高院就易梅香诉唐伟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判决进行的观点分析的pk观点,炒作苦梅一案的各方大神和尽显各自的才华,能将我的观点反驳,你们再来讨论我是否造谣。不能反驳,那就说明湖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是错的!湖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也是错的!你们的炒作更是错的!!那个苦梅丈夫包嫖娼是楼主亲口说的,当你们所有人都不能反驳我的分析,我有理由怀疑,本案的检察院抗诉和湖南高院再审与那个包嫖娼有关!!!
  本院再审认为,所谓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合同标的不同。前者是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而不是工作成果;后者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二是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雇员在工作时受雇主的指挥管理,与雇主之间具有服从与支配的关系;承揽人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管理、约束。就本案来看,第一,易梅香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不但工作时间与地点由唐伟安指定,而且必须有其他人的配合才能完成拉尺丈量的工作;第二,易梅香无需向唐伟安交付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提供拉尺丈量每根原木的长度与围径的劳动,其与唐伟安之间的合同标的就是一种劳动的过程,没有具体的工作成果。唐伟安支付报酬时区分大车与小车,仅反映报酬与劳动量的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唐伟安是根据易梅香交付的劳动成果付酬。易梅香与唐伟安之间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双方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
湖南高院对本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第一部分:
大前提:雇员在工作时受雇主的指挥管理,与雇主之间具有服从与支配的关系;承揽人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管理、约束。
小前提:易梅香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不但工作时间与地点由唐伟安指定,而且必须有其他人的配合才能完成拉尺丈量的工作;
结 论:易梅香与唐伟安之间符合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分析:小前提错误
1工作地点 原条检尺与原木检尺不同,原木因长短一致,可先装车后检尺。而原条因长短不一,必须到现场检尺后装车。易梅香是原条检尺,必须到指定地点检尺。这就如同房屋装修,必须到定制人指定的房间去完成承揽任务一样。不能因为地点被指定了,就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2工作时间 易梅香的代理人张小红在其代理词(1)捏造证据事实A第二段中确认“不论唐伟安在每一次是采购一小车木材还是一大车木材,易梅香必须在一天中配合唐伟安连续工作、那怕是直至加班到深夜也要完成检尺任务后方可随车返回”。在“4、唐伟安负责易梅香的生活和往返交通”中又确认“早晨6时,易梅香在唐伟安的安排下随唐伟安一道从新宁县乘坐货车去广西资源县梅溪乡某山寨检尺。”证据规则规定,这类事实不需举证就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易梅香代理人自认的事实,结合易梅香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检尺工作,才能拿到约定的“大车100与小车50的报酬”,充分说明易梅香是为完成承揽工作自愿加班。若属雇佣,加班是要支付加班费的。不给加班费,一天干不完可以第二天继续干。 这是典型的承揽而非雇佣!并非如判决所认定“工作时间由唐伟安指定”。 
3双方地位 “必须有其他人的配合才能完成拉尺丈量的工作”,恰恰说明易梅香与唐伟安地位平等。唐伟安不能对易梅香进行管理约束,只能按照易梅香的要求提供人员(包括他自己)“配合”。
湖南高院对本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第二部分:
大前提:前者(雇佣)是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而不是工作成果;后者(承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小前提:易梅香无需向唐伟安交付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提供拉尺丈量每根原木的长度与围径的劳动,其与唐伟安之间的合同标的就是一种劳动的过程,没有具体的工作成果。
结 论:唐伟安支付报酬时区分大车与小车,仅反映报酬与劳动量的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唐伟安是根据易梅香交付的劳动成果付酬。
分 析:小前提错误
检尺是一项技术活,国家规定从事检尺工作必须经考试持证上岗,这说明检尺工作并非如判决表述的那么简单。若检尺工作真如判决认定仅仅就是“拉尺丈量”,这种简单的工作在装运木材的附近就能找到人,唐伟安犯不上跑到新宁去找易梅香!这不合常理。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该项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又,湖南省益阳市物价局“益价费〔2010〕65号”《关于核定木材检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使检尺这项工作为合法承揽成为可能。据此,易梅香提供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而是一种脑力劳动的成果——分析确定丈量部位并通过计算得出一车木材的体积。 
分析结论:湖南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逻辑公式中小前提错误,据此退出的结论必然错误。
综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易梅香与唐伟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做出的再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一成立。
特别提示:
1,易梅香(化名“苦梅”)72年出生,大专文化,现任林场会计。其夫60年出生,大她12岁。苦梅称他“是没啥文化的农民”。依婚姻法苦梅结婚应在20岁(92年后),有稳定工作的知识女性,在90年代嫁给一没“啥文化的农民”。其家境不应如颇炒作中所称“度日艰”,而疑似李雁马甲的“独一哈乐”贴中爆出苦梅丈夫“吃喝嫖娼全包”
2,本案从2009年7月开始在红网炒作,众水军一直将矛头指向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官,说他们“枉法裁判”,今年9月经检察院抗诉湖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众水军再次疯狂炒作,在红网邵阳版“府门口的狮子”斑竹亲自操刀给法官枉法裁判定性,论坛骂声一片,更有甚者说审理本案女法官袁文革是“母狗”,详情请点击下列链接:
(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608718&extra=&page=1)
3,本帖于2011年12月24日发在红网邵阳版,至今无人反驳,除无聊刷屏、扯淡、谩骂,就是疑似秦桑马甲“独一哈乐”对我进行诽谤和侮辱,由于那些缺德的立法者规定这类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我一个小小网民无法搜集其真实身份之信息,刑事自诉很难。而红网斑竹又特别照顾这个网络流氓,先后两次无故将我禁言,任由其复制那些侮辱、诽谤我的言论到处张贴,大家可点击该贴地址的48楼,143楼令人发指的言论。(bbs.rednet.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959966 )
4,本人曾将本帖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网,不知为何,没有放行。或许,他们认为小法官的荣辱和名誉并不值得他们关注,他们需要维护的大领导的事情,记得当年彭北京要与某中院院长决斗,最高院各路写手纷纷发问谴责。。。。
5,按说作为湖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不应当法律水平这么差劲,毕竟他们的身份摆在那儿的,可联想到那个“包嫖娼”,就不得不让人充分发挥的想象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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