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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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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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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具体缴纳义务人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征收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缴纳义务人于每月1日起15日内与地方税收同时申报缴纳。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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