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汀州)易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汀县(汀州)易学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从事周易学术研究、宣传、咨询培训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联合组织易学研究者和爱好者及民间信仰人士,以科学精神,开展易学研究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将周易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推动易经文化的健康发展,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文化,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业务接受主管单位长汀县民政局、长汀县民宗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易学爱好者和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周易》内涵,坚持易学研究与现实相结合,与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弘扬易学思想,促进易学文化发展;
(三)广泛开展海内外易学交流与合作,组织学者参加海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共同探讨周易学术,促进易经科学创新发展,传播易经文化,提高易经的科学应用价值;
(四)编辑出版易学书刊,印发有关资料,广泛开展学术讨论,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学术研究,表彰、奖励易学研究成果,多渠道地扩大易学宣传;
(五)建立易学人才培训基地。举办易经培训班,普及易学知识,提高对易学的认识,掌握易经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举办研究班,强化素质,提高研究水平,培养易经人才,组织咨询活动,广泛开展社会服务;
(六)密切同海内外易学专家学者和易学组织的联系,经常征求他们的意见,改进易学研究会工作,不断提高易学研究会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热心研究和弘扬易学文化的专家、学者、教授、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易学爱好者;
(五)积极支持研究和弘扬易学文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秘书处研究通过;
(四)报理事会批准;
(五)由易学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习心得体会;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经常与本会联系,提供研究成功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人选,并将聘任情况通报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个人和社会团体资助); (三)政府资助(县财政补助); (四)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组织有偿服务;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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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汀州)易学研究协会实施细则
长汀县易学研究会为民间社团组织,经合法注册成立,其实施细节如下:
主要目的:是专业从事易经和易学及传统文化研究交流、会员培训的研究机构和评审机构。协会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宗旨,挖掘和传承厚重的古汀州文化,协同省内外专家、学者及易学爱好者,对中华周易文化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总结,充实和完善周易风水文化内涵,不断提高周易风水学科的使用价值。研究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主动融入县委、县政府加快长汀发展的决策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不故弄玄虚,坚决抵制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推动易学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研究协会宗旨:传承周易文化、崇尚现代科学、坚持实践真理、造福和谐社会。
研究协会业务范围:为单位及个人命名、择日、预测、布局风水、企业品牌设计、创意策划、择吉选址等。
组织机构:
成立协会理事会
设顾问:若干名
名誉会长:若干名
会 长:1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常务理事: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
研究人员:若干名(分道教、易学、建筑、风水等人才)
会员:若干名(不分地域)
会员的产生:凡是支持本会的单位、自然人均可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通过成为本会会员,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会员等级类别:本会根据会员在社会领域的影响力以及对本会的贡献作出综合评选,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星级会员、四星级会员、三星级会员、二星级会员、一星级会员。
长汀县易学研究协会
2013年 9 月 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