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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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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举办2008年史泰博年会。在年会抽奖环节中上,职工张卫获得特等奖“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但公司未向张卫兑现该奖项。根据公司内部宣传材料,2008年,面向中国区员工的基金会由史泰博中国创始人共同出资,共计500万美元。教育基金将从史泰博有子女的在职员工中抽取1-2个名额进行奖励。2008年北京、上海各有一名。如员工获得该教育基金奖,其子女从获得基金起至研究生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并且,该基金还接受在职员工及其家属子女关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申请。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史泰博公司给付张卫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2.2万余元。 |
【解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张卫获得的教育基金奖励的性质。对此,张卫主张为其与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而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主张为教育基金设立者个人与张卫之间的赠与合同。
法院注意到,教育基金奖励是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该获奖行为具有射幸性、赠与性的特征,但从获奖人员的范围以及设定奖项的目的来看,应该将此奖项视为员工福利更为妥当。由于涉案的基金会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因此,亦不属于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考虑到该奖项设置的目的系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所谓的基金亦由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财务总监管理、除该特等奖之外的其余奖项均已由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兑现等情况,法院认定张卫可向史泰博商贸北京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每年年底,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员工年会,并在年会上设置抽奖环节,奖项设置多样化,包括年休假、旅游、实物、现金等。从性质上,应将年会奖项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予以兑现。(来源于黑龙江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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