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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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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韩樱是一家科技公司研发部员工,其研发能力和业务成绩受到同事和同行的广泛好评。可是,因为家庭原因,她于2016年5月30日辞职离开了单位。今年3月,她处理完相关事务后从泰国返回国内。
近日,她打算再次回到原公司上班,公司也同意继续聘用她。但是,该公司提出要继续试用两个月,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她有些犹豫,觉得公司是不是有意刁难她:“一个在公司工作过3年多的老员工,时隔半年重新入职需要试用吗?”
劳动者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同一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重新试用是否合法?针对韩樱提出的这些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姚均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姚律师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相关岗位的要求,也是双方相互了解的考察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在实践中对此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员工离开一段时间后再次回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其理由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均未发生变更,之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对劳动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要求,单位就不会再次录用。所以,无需再次对该员工进行试用,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人品等是否改变,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适应曾经熟悉的工作环境等,这都需要重新考察。
姚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除非用人单位发生了变更,否则,在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释义的情况下,重新试用员工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来源于劳动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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