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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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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王莹 法制日报通讯员 袁英
小乐是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某幼儿园中班学生,2015年12月30日8时20分许,小乐在幼儿园园内铺有塑料草垫水泥地面的三楼露天活动场上课活动期间摔伤。受伤后小乐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2016年4月,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乐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造成小乐受伤、骨折,幼儿园监管不善,存在过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遂以小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事发当天凌晨下过雨,幼儿园上课所在的露天活动场所虽在水泥地面铺有塑料草垫,但下过雨后如不小心极容易滑倒。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幼儿园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以案释法
儿童在幼儿园受伤推定园方有错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按照该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推定幼儿园有责任,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儿园的小孩是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除负辅导监督义务外,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孩子的“准父母”,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保护义务。
本案中,事发时小乐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的注意照顾义务。事发当天,地面湿滑,老师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仍安排儿童在露天活动场所上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小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法官建议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落实到幼儿教师、保育员个人。组织活动时首先要确保场地安全无隐患,同时注意为幼儿提供较充分的活动时间和足够的空间,避免幼儿由于过于拥挤而发生危险,造成意外伤害。幼儿园教师应注意使幼儿了解行为规范,加强管理与指导,与此同时又不能过分限制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要以活动促发展,促进运动和协调行为能力的提高,在此过程中使幼儿掌握安全常识,培养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在班级保教管理中,应注意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领域的活动中,创设以游戏,角色扮演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来源于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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