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26962
注册时间2016-12-2
最后登录2021-7-5
威望0 点
好评度2 点
金钱14429 金币
版主
|
发表于 2017-5-11 16: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安徽省砀山县一名6岁女童遭生母刘某及刘某男友虐待,导致轻伤一级。女童生父武某遂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女童的监护人。近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武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刘某的监护权。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早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侵害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
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此,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监护人未依法合理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从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来看,虐待孩子并非家务事,公权力的合理介入,将会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佟丽华说。
所谓监护侵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由于监护侵害行为大都是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按照传统观念属于父母的管教行为,是“家务事”,外人很难介入其中。同时,一般都发生在家中和不易被人发觉的场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很难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
“对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全社会的义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佟丽华建议。
佟丽华指出,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公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监护领域,将对家庭监护给予更多规制,这有利于从家庭开始就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来源于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