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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9: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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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的一天,5岁的龙某正在天山小学操场上体育课,突然被一条从该小学操场边的围墙缺口处窜入的流浪狗咬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将龙某送往镇卫生院、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其间医药费用全部由天山小学支付。后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龙某为十级伤残。
2016年3月,龙某监护人以龙某在学校内被狗咬伤,皆因该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等所致为由,起诉至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学以及管理该小学的乡镇中心小学赔偿龙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诉讼中,因追加了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原告增加了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封闭式的校园内上课期间被流浪狗咬伤,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对龙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龙某医疗费用应当由学校赔偿。由于酉阳县教委在人保财险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险,学校为被保险人,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替代赔偿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龙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来源于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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