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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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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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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你好:
感谢你对城乡居民保工作的关心。对于你对提及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文件为指导,长汀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汀政综[2008]321号)文件中指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指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县上一年度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现在册农业人口。即经省政府发文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户的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0.375亩),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范围。
2、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汀政综[2016]537号)文件,“从2016年12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127元调整提高至137元,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此基础上顺加计算执行”。即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7元,已建立个账的,月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60,及再加发77元。
长汀县城乡居民保中心
201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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