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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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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7-10-24 2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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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回复了,把回复也给大家欣赏下
谢**同志: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队调阅了2017年10月3日14时40分前后该路段录像。录像显示,2017年10月3日14时40分前后,闽C**号小车停放在长汀县西外街杨成武广场前台阶前。杨成武广场与**烈士纪念碑相邻,是我县红色旅游景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日有大量的游客前往参观,国庆期间更是游客倍增。景点周边交通压力极大。为维护广场前道路交通秩序,广场两侧道路旁均设有禁停标志,只允许车辆在广场前指定的停车位停放。闽C**车无视禁令标志,停放在杨成武广场台阶前。该车如此停放,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之规定,我队于2017年10月3日14时41分通过电子警察对该车违规停车行为进行非现场拍照取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100元罚款。大美汀州,客家首府。历史文化名城长汀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红色文化积淀,秀美的绿色生态环境,近年来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参观游玩。当前,我县正在争创省级文明城市,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大路面整治力度。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确保景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国庆长假期间,我队全体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全员上路,全力维护交通秩序。同时,我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电子警察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我们也希望前来旅游的客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争做文明游客,为自己和他人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综上所述,我队对闽C**号小车“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10月24日(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 2017-10-24 16:29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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