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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08: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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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郑先生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朋友洪先生借款12万元。由于一直没有还,郑先生向洪先生一并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洪先生12万元,按年息1.2万元标准支付利息。借期三年。借款人郑先生。2016年12月21日。”借条下方则有郑先生及其妻子李女士两人的签名。今年4月24日,郑先生因病去世。洪先生无奈之下,将郑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归还借款12万元,支付利息损失4.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李女士偿还洪先生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合计16.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郑先生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郑先生及被告李女士亲笔签名的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年利息,对此,李女士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故郑先生、李女士与原告洪先生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该笔债务应由郑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偿还。因郑先生已经死亡,李女士作为郑先生的妻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有偿还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间及逾期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来源于: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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