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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4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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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泉州来自: 福建泉州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功能 升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功能进行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进行数据迁移,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停止办理一切残保金业务。
二、升级改造后,缴费人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
三、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表费款所属年度起止填写为计费依据年度。举例说明如下:用人单位2020年根据2019年安置残疾人情况申报残保金,费款所属年度起止填写为2019-01-01至2019-12-31。
特别提醒,由于原征缴系统费款属期年度体现为征收年度,新征缴系统体现为计税依据年度。缴费人2019年12月31日前打印的2019年度缴费完税证明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与新征缴系统缴纳2020年度残保金所属期重叠,并非重复缴纳。由此给您造成困扰深表歉意,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通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 *费款所属 期起 | *费款所属 期止 |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本期应纳
费额 | 本期减免 费额 | 本期已缴
费额 | 本期应补(退)费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4/5 | 9=(5×6-7)×8 | 10 | 11 | 12=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 声明 |
本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经 办 人 |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税务机关 | (公章)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 理 人 | |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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