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51628
注册时间2022-8-2
最后登录2022-8-2
威望0 点
好评度0 点
金钱33100 金币
下士
|
发表于 2024-4-9 11: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转运工作 持续掀起践行垃圾分类、崇尚绿色环保理念的新风尚即日起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专项整治行动
何为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在龙岩,生活垃圾未按分类要求进行收集、运输的均属“混装混运”。例如,餐饮企业、住宅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进入其他垃圾转运站进行转运处置,属于“混装混运”;其他垃圾收运车辆转运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或可回收物也属于“混装混运”。
排查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收集、运输等行为。
出现哪些情况可以投诉举报
1.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未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要求喷涂或张贴统一规范的分类标识,未落实“桶车一色”等。
2.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混装混运”,滴、洒、漏等。
集中整治期间,如有发现“混装混运”“先分后混”等违法行为,请您将违规时间、地点、车牌号等信息通过举报电话0597-2282209或电子邮箱lfzx2282209@163.com进行举报,我们将及时处理。
规章链接
《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龙岩垃圾分类成果!
龙岩买房线上售楼部
厦鑫山水大宅院 |建发缦云水晶溪尚 | 紫金山成均台龙地东然园|城发壹品文澜未来城文博樾 | 建发云著·天境日交易 | 土地拍卖数据戳这里查看龙岩更多楼盘>>
|来源:龙岩城市管理
|编辑:小编小福 |监制:小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