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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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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再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改判的前景未必明朗
在2002年,曾有过一起让举国关注的再审案件,即辽宁“黑老大”刘涌的死刑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全国舆论大哗,于是最高院发起再审,认为原判决中所说的刑讯逼供等不成立,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李昌奎的案子却有所不同,这并非由最高法提起再审,也并非最高检进行了抗诉,而是云南高院自行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陈述的两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虽然“量刑偏轻”可能就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理由,但毕竟没有明确写出来——可与说,在再审决定书上,法院自己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是只字不提的。
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从两位副院长的回应来看,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种极力维护二审判决的表现来看,不见得再审就会有所改观。毕竟,再审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就是原来这些人组成。该案前景如何,恐怕还很不好说。…[详细]…[详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希望再审的判决书不要那么语焉不详
不管再审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至少判决书在陈述判决理由时不要那么语焉不详。对比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们就发现,两审对事实和罪刑的认定完全一样,也同样认定了自首情节,但一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却判死缓,理由是什么却完全没有呈现。…[详细]
须知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反观我国,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运用的、刑事判决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民众了解的非常少。这样的判决,民众如何能够信服呢?再审李昌奎案,希望能做个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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