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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7: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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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计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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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和闽政[1994]7号文规定:
机关干部退休时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下同)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或年龄不足规定年龄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按其原工资(含津贴或奖金,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或年龄不足规定年龄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50%计发(机关社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http://www.86148.com/onews.asp?id=1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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