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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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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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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西赣州来自: 江西赣州
本人杨长福2010年与朋友关系的宋兆庆投资小黄瓜生产。同年12月初,宋兆庆因其他生意欠下大量债务而逃,至今不知去向。
2010年12月6,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仓库小黄瓜保全申请。12月10日,法院立案后。本人同时交纳仓库黄瓜保全费用。但民二庭接手案件后,不是立即给与保全。先是推说要不要抵押,后来又说要担保问题。本人请求,认为可以在保全后,卖到的钱可以交到法院。但民二庭的法官陈松不同意办理。我曾经把此事闹到当时的曾院长办公室但也没结果。
在此期间我们夫妻二人仍然在守着这批黄瓜。因为种植黄瓜期间我夫妻二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伤,加之天气实在太冷而有所疏忽。曾丽雯(宋兆庆的老婆)12月20日强行从仓库拉走600多桶黄瓜,仅留下179桶未及时拉走。第二天。本人再次到法院要求采取措施,并告诉其曾丽雯转拉走600多桶黄瓜在中山北路的一家店内。但民二庭法官陈松和庭长根本不当一回事。并说:“不要吵,转移了更好,你不就是要钱吗”。所以法院一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无视我们的权利和利益。
2010年12月27日,本人在法院看到宋兆庆的岳父及真丽雯二人。在本人的质问他们为什么拉走黄瓜时,其岳父说:“法院的人让我们拉走,有什么不敢的。”且说是陈松法官让拉的。到这时,本人才知道原来法院的早已知情。
2011年元月24日,179桶黄瓜已经部分变质,且已经过了销售黄金时间。经过紧急处理后仅卖得23000元,到执行局后,经大力执行。还有大批资金没有归回。
回想并案。法院要是及时办理保全,我们的款项是可以全部收回的。但是因为民二庭法官过失,造成了我们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瑞金法院法官就是这样办事的。我的大批资金该怎么办。提交保全申请交纳保全费用,法官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陪尝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为维护我们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瑞金市人民法院给予以上赔偿要求的赔偿为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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