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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4: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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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政策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我省被列为新增8个试点省市之一。现将试点政策公示如下:
1、试点时间。我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即从今年11月1日起,我省试点行业要实现新旧税制的转换。
2、试点行业。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试点税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分为四档:(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2)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为11%;(3)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实施零税率。
4、征收部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5、过渡政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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