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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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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3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 缴税期限 | 法定假期说明 | 1 | 1-18日 |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 2 | 1-22日 |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7天 | 3 | 1-15日 | | 4 | 1-18日 |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 | 5 | 1-15日 |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3天,本月只放假1天 | 6 | 1-18日 |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 | 7 | 1-15日 |
| 8 | 1-15日 |
| 9 | 1-16日 |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3天(不在申报期内),15日为公休日 | 10 | 1-22日 |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 11 | 1-15日 | | 12 | 1-16日 |
15日为公休日 |
上述各项地方税(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按半年或按年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申报,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等涉及按次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央属行业企业社保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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