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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0 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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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河源来自: 广东河源
2000年,他收了某学校订购电脑的15万元预付款,跑路了,改名换姓定居他乡;2011年,他通过妻子退还了16万元,不过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结果还是被判了刑。
昨日,导报记者从龙岩长汀法院获悉,黑龙江人李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李某,1970年出生。1999年7月15日,他以本人及女友李某的名义,在厦门创办了厦门某财经软件有限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2000年6月间,李某从钟某处得知长汀县某学校拟采购100台电脑,遂与钟某一起多次到该学校商洽电脑采购事宜。
同年7月14日,李某与学校签订合同:销售价值5500元的电脑100台,总价款55万元,预付款15万元。预付货款后8个工作日内送货。
4日后,学校预付了15万元。不料,李某分三次将该预付款全部取出,用于支付给公司所欠其他单位的货款8.1万元。之后,他携带余款逃匿西安、上海、江苏等地。2005年起,李某更名“何某”,定居苏州市。
事发当年,介绍人钟某只好代为退赔学校款项,但被害单位仍向长汀县公安局报了案。时隔11年,也就是去年11月23日,李某通过其妻向长汀县公安局退还了16万元。不过,今年5月19日,他还是被苏州市公安局浪沧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来源:东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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