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注意事项
一、骑行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护具,拒不配带安全护具的,不允许参加本次活动。 二、骑行人员要听从领队指挥,骑行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有任何理由超越领骑人!参加者须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必须要有亲属监护人陪同),身体健康,无影响活动的生理疾病。 三、参加活动大家请准时,左右不超过5分钟,以后活动准时出发,过时不侯。
四、长裤裤腿应该佩戴绑腿扎带,特别是右边的,一定要用扎带捆住,避免裤腿刮蹭牙盘甚至被绞进牙盘中造成危险
五. 骑行须配带骑行太阳镜,这样既能降低紫外线对眼睛的伤害还能保护眼睛免受树枝、沙尘、石子的攻击(夜间骑行应当换成无色镜片)。护膝、护肘等保护装备可以在难度较大的路段使用。
六、活动当中不允许队员擅自脱离团队,如有特殊情况须要离开团队,必须征求领队同意方可离开。
七、请勿在骑行的时候用脚去碰路上的东西,以免发生危险。 八、活动最好带上内六角扳手、螺丝刀、气筒等工具及备胎1-2条。 九、骑行当中要有团队精神和安全、环保和防火意识、倡导队员之间相互帮助的户外理念,在活动中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整体的原则。 十、请勿在路中间或隧道口等危险地段随意停车和站立休息! 十一、每次出行前必须检查车况(重点是刹车、变速及传动),如有问题尽快在活动前处理。
骑行方面:
1、下坡尽量限速,请量力而行,不鼓励高速下坡
2、注意前后保持车距,高速下坡时间隔20~25米,骑行全程使用单列纵队,紧靠公路右边骑行
3、超车时必须先看后面有无来车,然后给前车发信号,避免与前、后车发生碰撞
4、如果要转弯,那么,不但要前后左右看,还要按照交通规则打转向手势。但是,转身向后看的前提是,你要先确认前方不会有物体在你转身的时候突然出现或者刹车,这点很重要!(另外千万不要长时间回头注视!另外回头时注意保持身体平衡和方向正直。)
5、山地越野遇复杂路段若对控车技术及车辆情况无把握,务必尽量下车推行
6、严禁危险骑行姿势(如手扶前叉、双手离把),在骑行过程中严禁相互追逐打闹
7、无论在市区内还是在郊外骑行都要遵守交通法规
8、下雨天(或潮湿路面)骑行时,一定要控制住车速!你必须知道,潮湿的路面会使所有车辆的制动效果大打折扣,因为轮胎和路面的摩擦系数大大降低,所以不论你的刹车多么先进,轮胎都会很容易打滑,其他车辆也是如此。另外,下雨天所有人的视线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穿着雨衣的非机动车驾驶者。还有要注意的是,除了开车的大多赶路心切,尤其是行人,他们的注意力大都集中在路面的水洼上,我们骑车必须多加小心
9、夜骑的危险系数会更大!看不清东西还是其次,最恼人的就是汽车的灯光,照得你两眼雾蒙蒙,灯光过后有时暂时的失明,什么都看不见,这段时间是非常危险的!一定要减速甚至停车。强调带头盔,因为这样可以遮挡部分光线
10、骑车时不要带耳机,因为风声会让你把音量开得很大,阻断了重要的听觉信息,这也是很危险的
11、不要脱离队伍单独行动,不准超越领头车(当你发现后面的人许久都没跟上来时务必原路返回。)
12、骑行中若有电话或者其他事情,靠边停车处理,不要在骑行中处理
13、骑行时根据车速调整与前方骑友距离,避免紧急情况下发生撞车事故
十二、请勿在危险的路段飙车,避免危险发生。 十三、骑行途中如果停下购物和去厕所一定要交待同行骑友,免得掉队没人知道和无人看车辆。 十四、新车一定要熟悉以后再上路,希望每位车友都对自己的车子有良好的控车能力,借来的车子更要注意。 十五、准备夜行灯具。前灯及红色闪烁的尾灯:天色变暗、下雨、大雾时,尾灯必开。在没有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路段,白天也要开尾灯。当你骑在混合车道的时候,司机完全有看不见你的可能。因为当人的注意力集中在打电话,聊天之类的事情时,有些大脑认为的非关键信息就会被过滤掉。只有一些“特别”的信息才会被感知。这就是闪烁尾灯的必要性。(另外,如果尾灯安装在后叉上的话,请尽量安装在左边,因为通常我们在马路右边骑行)
十六、活动当中做到不伤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乱扔垃圾等。 十七、不酒后骑行。 特别提示:
1、为避免由于体力消耗严重而对身体造成不利影响,如血糖过低导致头晕、身体绵软甚至昏迷,以及脱水等症状的发生,每个人应注意携带巧克力、压缩饼干等补充能量的食品及足量饮水,全程80公里以上的活动应适量增加
2、如有心血管、脑血管、呼吸系统以及其他疾病史的车友必须事先声明并进行体检,在获得医生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参加活动
3、每次出行必须专人携带创可贴、纱布、医用胶布、双氧水、消毒药粉等伤口清理及包扎用品,长途骑行建议双人备份(其实这些东西也没多重)
4、控制好自己的骑行速度,尤其是下坡和转弯时,严禁外道超越机动车辆;
5、车队仅负责活动策划,请车友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请参与活动的车友自行购买好人身意外保险。
6、遇到下列情况则活动自动取消,不再另行通知:①大雨天气;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7、再次重申,安全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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