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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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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5-4 00: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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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案情分析:
一、石良柱自已的辩解及吴某、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赖某(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之夫)证言 与 石良柱在陈某贷款担保合同中签名、手模及写下的身长份证号码哪个更能反应石良柱当时真实状况,哪个更具法律证据效力,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之前,显然是后者;
二、江某是在陈某不知情还是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其帐户进行贷款,这可从贷款合同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指模等各个方面进行鉴别,并不会过于困难;这个判断的明确将划定江某与陈某责任边界;
三、信贷员知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
(一)若信贷员事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则这种贷款合同为违法情形之下所形成,自始无效,但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相对于农行长汀县支行的民事责任及相对于社会的刑事责任,包括信贷员、吴某、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
(二)若贷款人事实就是陈某本人,当时由陈某履行完所有贷款手续,只是贷出来之后任由江某使用,信贷员事前并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则银行贷款还款责任应由陈某承担,在陈不履行或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石良柱应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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