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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19: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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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汕头来自: 广东汕头
在经营钢筋加工厂期间本来就欠下外债,但为再次向别人赊取钢筋材料,就通过他人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然后与他人签订房产抵押协议书,继续向他人赊取钢筋材料的被告人杨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在长汀一建公司内经管钢筋加工厂期间,先后欠下刘某的钢筋材料款17万余元及现金借款6万元。为再次向刘某赊取钢筋等材料,被告人杨某即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一制作假证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后,以6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得虚假的东关一路5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将该二本假证提供给刘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书,陆续从刘某处赊取钢筋材料13万余元。5月12日,被告人杨某将手机关闭后逃离长汀。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南京火车站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http://www.ctw.cn/article/article_754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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