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保龄球和台球项目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5日《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闽政办〔2011〕157 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保龄球、台球项目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请问我的外管证盖分局的章可以用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三、我公司计划于近期停止经营、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一直在地税缴纳,注销时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还应进行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转租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五、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 56 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请问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 〕 89 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152 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七、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八、我公司税务登记证遗失应该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九、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要交个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税。 十、张先生在保险公司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了车船税,若要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应如何开具?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开具注明已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