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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09: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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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93号),2013年8月1日起我省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现就有关发票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广播影视服务试点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已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但未开具发票,在试点实施日之后需要开具发票,或需要开具红字(负数)发票等的处理办法,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12〕13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广播影视服务试点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领取的地税发票,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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