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请问,总部设在北京,在福州设立分支机构,员工由总公司派遣,工资由分支机构支付并出账,员工的“五险一金”由分支机构汇总后汇到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分支机构代扣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入库,此时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五险一金”上限的标准是按北京、还是按福州的标准? 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司福州分支机构员工工资由福州分支机构支付,因此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福州市相关比例和标准确定;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2、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本企业自有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您好,该房产权属未发生转移,承受方无需缴纳契税。 13、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现企业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证之前开具的外管证已到劳务所在地进行了报验登记,还未到期,现如何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变更登记? 答:您好,纳税人应将经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原外管证回主管税务机关结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以原金额换开,纳税人持换开后的外管证再到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14、请问房产原值有没有包括地价? 答:您好,根据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5、请问个人从事林木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闽地税函(2004)237号,个人从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转包经营、或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你好,我公司委派人员到美国进行文化表演,收取了表演费1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7、请问我们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的物业费,其中包括代业主收取的水、燃气、房屋租金,我们公司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 18、请问出租办公楼取得的收入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您好,出租办公楼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9、我公司是矿山企业,今年计提了维简费,请问能税前扣除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非营利性质的单位,有经营收入,可否申请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非营利性质的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