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09092
注册时间2014-5-26
最后登录2020-4-5
威望0 点
好评度0 点
金钱12063381 金币
少校
|
发表于 2014-11-26 20: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来自: 浙江嘉兴
论坛里面有律师朋友吗?受一个朋友之托,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民间借贷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我将借条抄一下,内容是“借条,兹向张三借来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利息为月人民币四千元整,按月付息,若出借方要收回借款,则借款方应保证在十天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李四,2013年6月5日。”借款人按照出借方要求找了一个担保人王五担保,王五在这张借条上签下担保人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并在名字后面注明“(本人仅限担保一年,即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之后借款方也按约定每月按时付给出借方4000元利息,一直付到2014年9月份就没有付了,借款方破产没钱付利息及还本金了,2014年10月份出借方向借款方要回本金一直未要回来,于是就于2014年11月13日起诉至法院,从2013年6月5日签字担保开始至2014年11月13日起诉至法院,出借方都从没有向担保人王五主张过担保责任。
现在就想咨询一下:担保人王五以明确的起止日期表达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他这种情况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现在法院还在审理,但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是主张王五依法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王五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万能的坛友们,你们认为呢?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为我答疑解问,辛苦并麻烦你们了!
最后提醒大家要谨慎为别人担保,好心却惹得一身骚!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