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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引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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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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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div><div>  催还借款告上法庭</div><div>  杨英是三元区的一位普通农妇,去年1月,邻居禹珍因购买房子,急需用钱,就向她提出借钱周转。当时,杨英认为,大家都是邻居,平时关系也不错,而且对方愿以所住房屋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同意借钱给她。</div><div>  于是,禹珍写了张借条,连同房产证交给杨英。杨英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金额为40000元。不料,3月5日,杨英不慎将借条和房产证丢失了。次日,杨英到三元城关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div><div>  杨英哭哭啼啼地找到禹珍,说借条和房产证已丢失了,要对方按时还钱。禹珍表示,借的钱绝不会赖着不还的,还说要先还10000元。这时,杨英紧悬的一颗心才落下。</div><div>  6日中午,禹珍先归还了杨英10000元借款,杨英给禹珍写了一张收据:“今收到禹珍还借款10000元”。 与此同时,双方还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今向杨英借款30000元,期限为3个月左右,房产证办好钱到位,原借条已作废”。</div><div>  当时,这件事有邻居吴梅作证。这一切看起来,似乎都挺顺当,可问题就出在借条上。3个月后,杨英多次向禹珍催还30000元借款,禹珍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后来,禹珍说:我只向你借了30000元,先前已还给你10000元了,现只欠20000元,这有借条和还款收据为证。同时,她还说,如果是20000元,她就马上归还。</div><div>  杨英听了禹珍一番话,大惊失色,禹珍明明向自己借40000元,怎么说只借30000元呢?经多次商讨无果的情况下,她想,现在,除了以法律的武器要回借款外,再没有其他出路了。9月5日,杨英来到三元法院,她请求法院给她一个说法,判决禹珍归还30000元欠款。</div><div>  从借条之争看事情真相</div><div>  事实上,这起官司争议的焦点是:2002年1月的借款数额是40000元,还是30000元。</div><div>  杨英坚持,2002年1月,禹珍向她借的钱是40000元,而不是30000元。她之所以向法庭提交30000元的欠条,是因为原40000元的借条已丢失。后在她的要求下,禹珍于3月6日归还10000元,未还的30000元借款由禹珍重新出具一份借条。</div><div>  杨英称,这件事有证人吴梅的证言和她在三元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作证。但是,禹珍并不这么认为,她说,她向杨英借的钱是30000元,而不是40000元。杨英丢失了原借条之后,她给她重新写了30000元的欠条,并于当日归还了10000元,所以她只欠杨英20000元。禹珍的代理人还提出,因为吴梅与禹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div><div>  双方的陈述似乎都说得很在理,但是,综合各方面情况,借款数额40000元较30000元更为真实。对于一个知识不高的普通农妇杨英来讲,禹珍向她借了40000元,还10000元,再叫她写一张30000元的欠条,她这样理解没有错。她认为,原来的借条已作废,而30000元的欠款借条就是新借条,不包括禹珍已归还的10000元借款。</div><div>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便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法庭是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从这个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相比较之下,禹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却要“硬”得多。</div><div>  法律事实胜于客观事实</div><div>  2002年11月8日,三元法院驳回杨英的诉讼请求,判决禹珍在10日内,归还欠杨英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杨英负担630元,禹珍负担1300元。</div><div>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是源于法律事实胜于客观事实,三元法院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使杨英的借款数额为40000元,法院还是不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支持了她,那么对禹珍来讲,法律就失去了公正性,因为法院的判决要以优势证据为依据。</div><div>  法院认为,禹珍在2002年3月6日写给杨英的欠条,所表述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双方借款的事实,且这个借条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div><div>  而杨英的两个证据:一是,在三元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是在丢失2002年1月借条和房地产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所做的单方陈述,不能就此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二是,证人吴梅的证言,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原告借款数额为40000元的主张,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作用和联系,方能进一步印证杨英的主张。且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充分证明借款数额40000元的事实,也无法推翻借条所指向借款30000元的事实。</div><di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法院因此认为,杨英主张40000元借款数额的事实不能被采信,禹珍向杨英借款的总额是30000元,扣除双方认可已归还的10000元,禹珍应归还20000元给杨英。</div><div>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div><div>  相关法律:</div><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div><div>  《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77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div><div>  本报记者 林志彻 王秀琼</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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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5-1-21 1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广州来自: 广东广州
学习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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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5-1-21 11: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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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5-4-12 07: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厦门来自: 福建厦门
人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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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5-4-12 07: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厦门来自: 福建厦门
法律制不了她,道理制约她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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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去她妈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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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15: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漳州来自: 福建漳州
她的人品值一万元,一万元看清一个人的本性。
某些人、 给不了我要の幸福,就别磨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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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去她妈的人生

实名认证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5-4-28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漳州来自: 福建漳州
今日她骗的是朋友,日后被骗的是她自己。
某些人、 给不了我要の幸福,就别磨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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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5-4-28 15: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好有心计的邻居!所以钱时不能乱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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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灌水天才勋章

发表于 2015-4-28 15: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福州来自: 福建福州
这葫芦僧乱判葫涂案   重新写借条的时间与还旧款的时间是同一天!还款收据日期与重新立据日期一致,按公俗民习和日常行为推定即能说明借款人在说谎!

另外一种情况是小编乱编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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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5-4-28 15: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我也曾上当过:借给同事,没写借条,过了一两年,叫他还钱时,他说还了,他的本子上有记录。
    我说:能不能说个时间地点或人证,万一我忘了!
    他说:就是还了,他有记录!

    钱好在不多,一千,上法庭不划算,就权当还上辈子的孽债了!
    一千元能看透一个人,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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