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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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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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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接《担保的陷阱》之
申 诉
“冻结?”“为什么啊?”
“你是成年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担保了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我才担保一次,怎么会有两份判决书啊?”
“我担保的时候,不是让他写了免责条款吗?”
“这些东西,不要跟我说!”——不跟你法院的人说,跟谁说????
······
“那么,会不会给我冻了一堆钱,然后,全部拿给他呢?”
“不会,只是你要协助我们找到李某来。”
······
当2012年9月,李法官要冻结他工资的时候,罗老师还不以为意。2013年11月,解冻的时候。发现少了一万元钱,他也自认倒霉,只是觉得法院的人怎么也骗他。
可是,当地2014年2月,又一次冻结他工资的时候,他慌了神:过年就到了,工资奖金被冻结,这年怎么过?哪怕自己混着过,80多了的父母怎么办?读大学的儿子要不要回来?过年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怎么办?
因此,他只好去求法官宽限他几个月。
思来想去,他觉得哪里不对劲。所以,他又把判决书看过一遍。(罗老师虽然有点迂,但他并不傻。)这一下,他发现了许多问题。
2015年3月,他向法院提出了申诉。下面是他的申诉书:
申 诉 书
申诉人:罗某某,中学教师,家住X市X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352·····
被申诉人一:某某担保公司,地址:X市X县X街X号。
被申诉人二:吴某某,某某担保公司业务经理,家住:X市X县X街X号。身份证号:352·····
申诉目的要求:取消X县民法院20120343和20120344号对罗某某的判决,认定罗某某不承担法院所判决赔款责任。
事由:
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案件中的李某某是向某某担保
公司借款,而非向吴某某个人借款。
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因为众所周知,跟某某担
公司借款,其合同是一本的,但在20120343案里只有其中的一张:20120344案中,吴某某根本就没有提供合同。
再说,时间也不对:李某某2011年7月7日借款,而本人的签字时间是2011年12月2日。
法院所认定的事情不合情理:在20120343案里的合同,李某某未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一纸借条,吴某某又借二万元结李某某,这是不可能的。是不合情理的。
呈:X县人民法院
罗XX
2015年3月X日
事情到了这里,我们许多老百姓就犯嘀咕了:
不是说疑罪从无吗?此案疑点重重,法院又为什么定案呢?
是法官没有发现这些疑点,还是收了多少贿赂,昧着良心判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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