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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6: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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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来源: 发改局 时间: 2015-09-09 [打印] [ 关闭 ] [收藏 ]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发改〔2015〕74号)根据市物价局、市住建委长价房〔2011〕48号文件规定了物业公司二次加压费用上限标准:“由物业公司实行转供水二次加压的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等,物业公司按以下方式加收加压费用:使用屋顶水箱加压的,按不超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由加压水泵实时加压的,按不超过0.6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6层及以下未经加压管网加压供水的,不得收取加压费用。”
物业公司提供二次加压服务,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故文件中规定的是上限标准。住宅小区加压设施的维护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因此二次加压费用仅指加压电费。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加压电费=(加压设施功率×加压设施运行时间)×用电单价/加压水量,或(单位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电费/月平均加压水量)。 物业公司应按照“按实分摊”的原则,按上述计算公式测算实际加压费用,在0.6元/立方米以内按实收取,超出上限标准的部分由物业公司承担。长价房〔2011〕48号文件同时明确“鼓励业主大会通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改造供水设备,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对于测算成本高于0.6元/立方米的,可据此提请改造加压设备。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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