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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6: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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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怎么办? 法院:卖方事先应告知 否则合同可撤销
在房价高企的年代,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终身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又该怎么办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凶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因自己要结婚,相中了张女士的房屋,双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李先生只好将张女士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女士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张女士辩称,李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该房屋确有过高坠事件,但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且其出售给李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也没有质量问题,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发生的高坠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张女士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高坠事件的义务,现张女士没有向李先生披露该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中介公司是否担责,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张女士向李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
(雨 松) ■法官说法■
“凶宅”并非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故此类房屋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若买到了“凶宅”,买受人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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