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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劳务关系有纠纷 约定义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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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7-4-5 09: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案情」
  2014年7月,根据双方协议,陈某给袁某在太原市某路段做了电缆沟道工程后,袁某未支付陈某3.5万元工钱。陈某多次催要未果,袁某写了欠条说明于2015年5月18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偿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袁某出具欠条,载明:永康街工程款欠陈某3.5万元,袁某于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5年5月18日前支付完毕。落款处甲方为袁某,乙方为陈某。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如期向陈某支付欠款。且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陈某要求袁某支付工程款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3.5万元。
  「评析」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本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的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且袁某出具《欠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陈某的劳务报酬。因此陈某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来源于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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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最爱沙发勋章社区明星勋章灌水大王勋章社区居民实名认证灌水天才勋章注册满三年论坛鼓励勋章注册满一年注册满两年注册满四年

发表于 2017-8-18 17: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合伙的生意不好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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