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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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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编辑同志:
五个月前,我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鉴于李某拒不担责,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在赔偿项目中,包括已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5万余元医疗费用。
可是,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驳回了我索要5万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该费用既然已被报销,说明我不存在对应的损失,自然无权索要。
可我认为,该费用之所以能够被报销,是因为我先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属于投保后产生的收益,而投保与李某的侵权没有任何关联,我当然地有权依据侵权责任另行向李某索要。
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康美荣
康美荣读者:
你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在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你无权就此继续要求李某赔偿。
的确,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和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是对医疗费用不同渠道、不同性质的处理,但这并不等于两者可以重叠、可以交叉。因为,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其赔偿应当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使受害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你已经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明显不在你的损失之列,如果仍然让李某向你作出赔偿,无疑使你得到了超出财产损失之外的费用,从而有悖于损失填平原则。
另一方面,李某无需向你赔偿医疗费用,并不等于其无需为自己所造成的损害“买单”。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鉴于国家设立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据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仅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引发侵害他人却不必由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已经支付的、不应纳入的医疗费用,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该规定对于李某也不例外。(来源于劳动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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