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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丧偶儿媳组新家住老屋却拒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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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十几年前,老夫妇的大儿子去世,大儿媳与老夫妇的其他3个儿子签订了相关赡养协议,后来大儿媳组建新家后也一直居住在原先的房子里。然而,大儿媳在支付了两个月赡养生活费后就没再支付。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丧偶的大儿媳对老夫妇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依协议有赡养责任,应支付相关赡养费用。
  马老夫妇共生育1个女儿和4个儿子,十几年前,大儿子去世,留下了大儿媳黄某和年幼的孙女。2006年底,马老夫妇的3个儿子和大儿媳黄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老夫妻今后的生活费每月400元,由四方各负担100元,生病及老去所需费用均由四方平均负担;自2007年1月1日开始轮吃住,一月一轮。
  协议签订后,马老夫妇的其余3个儿子均按协议给付了赡养费和医疗费,而大儿媳黄某却仅支付过两个月的赡养费,其余费用均未支付。马老夫妇认为,大儿子去世后,他们在生活上、经济上多方帮助接济大儿媳,后又为她另寻配偶组建新的家庭,而且她婚后与其现任丈夫仍居住生活在大儿子的房屋内,大儿媳又签订了赡养协议,就应该依约定履行对他们的赡养义务。因此,马老夫妇俩将大儿媳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4000元以及赡养费10300元。
  海盐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赡养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被告黄某系原告方已丧偶的儿媳妇,与原告方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黄某对马老夫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是,黄某曾与原告方的其他3个儿子在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了黄某应当负担马老夫妇每月100元的生活费,黄某此后也支付了两个月的生活费200元。同时,协议中约定了“老人现有的承包田分划给四方”,该承包田前期确系均分给黄某与其余3个儿子耕种。因此,尽管黄某对马老夫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其签订的赡养协议中的内容,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海盐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中的对等权利义务关系,部分支持了马老夫妇的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支付马老夫妇生活费共计2400元。(来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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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1: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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