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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手中的借条欠条过了诉讼时效吗?快瞧瞧《民法总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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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5: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借条、欠条过了诉讼时效,咋办?官司要打不赢了吗?快来瞧瞧,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或许能帮你的忙!

  有人借你或欠你钱,别以为你手里攥着了借条欠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反正有条子,到时法院起诉他,不怕他不还。有时,即使你有条子,也打不赢官司。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好在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帮了她的忙。

  李某2014年替老板赖某打工,因到期未付工资7100元,老板赖某于2015年2月17日写下一张欠条给李某。因老板赖某生意不咋地,一直未给李某支付工资欠款,而李某也因多次追欠未果,又觉得反正有赖某的欠条在身,不怕他到时不给,所以没太放心上。时间匆匆,距老板赖某写下欠条两年有余,近段时间,无意中看到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法总则》宣传活动,于是拿着欠条上前咨询律师,经询问,才知,《民法总则》颂布实施前,按原来法律规定,李某手里的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官司是打不赢的,还好,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李某可以在今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前起诉至法院,还是在诉讼有效期内。真是谢天谢地,看来多学点法律还真是大有好处,李某感慨万千。

     李某因缺乏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差点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碰到了事情才知道,多学点法律大有好处。下面,就来看看《民法总则》,给咱们带来的“亮点”。


《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迈出了编纂民法典重要一步。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包罗万象,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体现了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我们特别梳理了10件与你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新规定:
  1、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故事:赵小某的父亲赵某在其出生前两个月因车祸去世,赵某生前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还未出生的赵小某继承其所有财产。法院认为赵某死亡时,赵小某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不能由赵小某直接继承。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要是放在以前,答案是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怎么办?对此,民法总则有了新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解读:法律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与、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
  2、八岁儿童可自己“打酱油”啦
  故事:小辉今年8岁。不久前,某英语培训机构搞促销,小明在父母的同意下,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交了培训费。之后该培训机构提高收费标准,要求小明补交培训费,否则就解除合同。在交涉的过程中,该培训机构还主张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多大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孩子几岁才能签订合同?
  亮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解读: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孩子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3、“告不告”,你可考虑三年
  故事:2011年1月3日,赖某向好友撒某借了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可直到2015年3月,撒某才找赖某要求还钱,赖某拒绝。撒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撒某有权要求赖某还钱,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但撒某却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他曾向赖某主张权利,因此认为撒某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撒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很多老百姓往往因为不懂法,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随时起诉,殊不知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总则规定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如果是3年,撒某的诉求请求就不会被驳回了。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
  解读: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提供不了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
  故事:10岁的小玲跟着父亲邵某独自生活。但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经常殴打、虐待小玲,小玲经常四处讨饭吃。好心人张女士收留了小玲。相处中,张女士发现邵某曾经对小玲有强奸、猥亵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检察院将邵某起诉到法院,并请求法院撤销邵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小玲的监护人。
   现实生活中,极少数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会侵害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时,就需要法律对父母的不当行为作出回应,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亮点: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撤销、恢复监护人资格。
  解读: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
  5、监护缺位,民政部门来补
  故事: 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不错,这一次,民法总则就是要让民政部门承担起“兜底”责任。
  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督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亮点:把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解读: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这一规定,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6、俺们村委会终于要有合法身份了
  故事: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村支书王绍利说,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家住农村的朋友可能经历过,大家一起经商致富奔小康,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没有法人身份,法律地位无法确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常常连合同都没法签订。这不,好消息来了,民法总则要给俺们合法身份了。
  民法总则第99条和101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亮点:在法人分类中专门增设“特别法人”。
  解读: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7、见义勇为却流血又流泪,别怕,民法来保护你
  故事:女生小李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了抢劫,大学生小张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无意造成了实施抢劫的男子以及小李不同程度的受伤,因此遭到了警方的拘留。后因检方不予批捕,警方亦撤销该案,小张被无罪释放。另外,法院也没有让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却遭遇的尴尬。对于这类让好人寒心的现象,民法总则出手了。
  民法总则第184条和183条分别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解读: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是中国的好心人救助条款。
  8、请注意!别因滥用权利而妨碍他人
  故事: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屋后露台上安装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给在其楼上的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由于下雨天雨点打在被告安装的彩板上,发出的声响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但均遭被告拒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并无合法依据,且对原告的利益存在影响,故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是,你有民事权利,别人也有民事权利。所以,千万不要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而造成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亮点:首次强调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解读: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作为目的和方式。因滥用权利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
  故事:2015年,小张参加一个会议,留下了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把会议参加人的信息贩卖出去而获利,导致小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和电话,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办方赔偿损失,法院考虑到小张没有实质性受损,而不予受理。
  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2016年,电信诈骗的案例屡见报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亮出“利剑”了。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
  亮点: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
  解读: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专门权利,在此之前从未在民事法律中出现过。
  10、你的彩礼钱受法律保护吗
  故事:芳芳经他人介绍,跟小伙儿胡钢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胡钢提出分手。2014年,胡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芳芳返还彩礼。芳芳称,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不要女方则女方家不返还彩礼,反之,女方不要男方,女方家返还彩礼的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法院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支持了芳芳的诉求,判决芳芳不返还彩礼。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情各异,法律固定性、统一性、滞后性决定了它无法全面、准确地适应纷繁的社会关系而做到面面俱到。针对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总则特别增加规定,基层审判中可以适用当地的风俗习惯。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亮点:法官可以依据习惯判案。
  解读:习惯法是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此次把习惯入法,更具积极意义,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还缺乏一般性、系统性、体系性的安排,需要进一步予以重视和加强。
长汀县依法治县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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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6: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来自: 广西桂林
刚学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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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6: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学习之!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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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7: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来自: 福建
刚发了下已经超过3年的怎么办,被删除? 哪个王,八,蛋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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