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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0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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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2016年1月19日,程某指使周志朋,代替自己到河北省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周某朋在考场上被考试员发现并带离考场。随后,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朋犯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周某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认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周某朋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朋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官提醒,诚信不仅是道德提倡,更是法律要求,唯有诚信做人、勤奋自律,才是正途。(来源于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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