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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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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三明来自: 福建三明
案情介绍:
天通苑南某小区的居民王某因病于2016年年底去世,其名下有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现在其妻子张某欲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王某与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其婚后育一女小王某,今年6岁。王某的父母均在世,张某与王某父母经过协商,王某父母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三人一起来到了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解释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将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的行为实际是代替小王某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小王的继承权。小王某是未成年人,张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不能替小王某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首先,放弃房产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为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是无法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
因此,王某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该房产可以作为张某与女儿的共同财产过户至二人名下,由母女二人继承。(来源于劳动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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