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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0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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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年近八旬,离开在美国的女儿独自回国,打算在家乡北京安享晚年。由于独居生活遭遇诸多不便,想找个可靠的人,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经人介绍,她结识了40多岁的李先生,并于前年12月与他签了《全权代理委托书》。协议中约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王老太说,“小李没经过我的允许,就私自从我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包括用于为他个人购买汽车等。”她向法庭请求解除委托协议,由李先生返还她的44万元银行存款。法院一审支持了王老太太的请求。
法治滨海律师团:王老太与小李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如果因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来源于:滨海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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