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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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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本帖最后由 长汀税务 于 2021-4-11 11:00 编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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