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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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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6 18: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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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言欢需谨慎饮酒并未驾车,也有可能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8月16日晚,建宁县濉溪镇的林某某(男,42岁,曾于2021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与朋友聚餐吃饭,席间喝了几瓶啤酒。晚上20时30分,林某某女儿哭闹要回家,林某某通过手机呼叫网约车,但是一直没人接单。因为同桌的许某某(女,42岁)是开车来的,林某某便向许某某借车,许某某欣然同意,将车钥匙交给林某某。
接过钥匙的林某某原本准备离席,但此时见女儿停止了哭闹,于是林某某又跟大家继续喝酒,直至当晚21时许结束。聚餐结束后,林某某开着许某某的车搭载女儿和许某离开,行至江源水都豪庭路段后,许某某下车回家。随后林某某继续载着女儿往福城家中方向行驶,行至水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气酒精检测,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98mg/100ml。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许某某虽然没有酒驾,但其明知林某某聚餐时有饮酒,依旧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林某某驾驶,在主观上放任林某某酒后驾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院审理,林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许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交 警 提 示:
除了要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知道以下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建宁交警、平安三明、建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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