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02971
注册时间2012-3-23
最后登录2012-4-28
威望0 点
好评度0 点
金钱2165 金币
列兵
|
发表于 2022-2-13 19: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被告人刘某伙同黄某骑摩托车至长汀城区实施抢劫,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黄某(已死亡)经商议,从江西省瑞金市窜至福建省长汀县,伺机抢劫作案。同日傍晚时分到达长汀后,两人窃取一部白色踏板摩托车,并在商店购得一把不锈钢菜刀等作案工具后,于当晚23时至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载黄某在长汀县大同镇、汀州镇的街道上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劫取现金460余元、手机两部(价值合计1000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品,共计窃取人民币1460元。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黄某从江西省瑞金市到福建省长汀县实施抢劫三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法制日报全媒体
|图文编辑:小编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