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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9: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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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因参与人数众多,在扶梯平台上不幸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刘大爷受伤。事后,刘大爷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6847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发生踩踏事故致使刘大爷受伤,应对刘大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在参加人员众多的聚集活动,除经营管理者应对到场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自身亦应有防范踩踏事件发生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案中,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人多拥挤时乘坐电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情况,武平法院酌情认定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2162元,刘大爷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官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内容来源:武平法院、作者林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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